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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万芳

发布时间:2020-02-14 12:09:08 阅读: 来源:PPS厂家

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报备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5份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3份。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报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第六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第七条 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补报。对拒不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决定的,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8.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六)其它应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下级限期更正;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三)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新颁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2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第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报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管辖。

第四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取得的效果;

(三)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配套文件情况;

(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五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报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协调促进立法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时作出报告,对逾期不报的,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补报。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查阅:已获批28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线路规划详解图(更新中)查阅:2012年全国各省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概览(更新中)查阅:城市轨道交通中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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