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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新闻】飞廉属

发布时间:2021-04-20 13:36:35 阅读: 来源:PPS厂家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200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委会三届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厅2000年12月22日予以公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和选育与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管理,公正、科学认定农作物新品种,使引进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它组织在我区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我区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区外企业或个人在我区申请品种认定的,由该企业或其授权法人单位直接申报,也可以委托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区内个人或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等单位申请品种认定的,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品审会办公室)或盟市品种推荐小组提出申请。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自治区品审会办公室申请品种认定。

1.自治区品审会组织试验的外省区或国家已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经外省区登记或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2.自治区品审会组织试验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3.对选育或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自治区品审会未开展的品种试验经自治区品审会同意委托认可的试验机构开展的试验品种实行自愿认定。

申请认定的品种必须具备遗传性状稳定,形态特征一致、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差异,有规范的品种特征特性描述和品种名称,达到认定标准。

第四条? 凡申请认定的品种应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认定申请书),认定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个人)名称;

2.育种单位(个人)名称;

3.作物种类、品种名称;

4.品种选育或引进报告,包括亲本(原原种)组合以及杂交种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等内容;

5.品种特征特性描述及标准图片;

6.建议品种适用范围、栽培要点和注意事项;

7.品种试验结论意见。

申报品种认定时,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自治区品审会办公室认可单位出据的品质化验分析和抗性鉴定报告;

2.田间考察鉴定意见;

3.委托认定的品种需提供育种单位申请认定委托书;

4.国家或区外已审定的品种需提供审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5.其它补充材料。

第三章? 申报及受理

第五条? 凡申报认定的品种,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者或盟市品种推荐小组于该品种拟认定前60日内向自治区品审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同时交纳专家认定费和标准样品。

2.标准样品是指申请者提供的育种家种子,作为品种真实性鉴定的标准比对样品。小粒种子每份材料提共1.0公斤,大粒种子每份材料提供2.5公斤,其中杂交种还应提供亲本种子,大粒种子1公斤,小粒种子0.5公斤,三系制种亲本种子只提供两系种子。

3.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认定申请材料3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者和所在盟市品种推荐小组。

第四章? 品种认定

第六条? 申报认定的品种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将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盟市品种推荐小组进行认定。

自治区农作物品审会办公室根据需要每年不定期举行品种认定会议。品种认定形式为会议认定和现场鉴定。

第七条? 认定专家组召开认定会议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中与所认定品种有关系时,品审会办公室要求该专家回避。

第八条? 品审会办公室召开认定会议时,应组织相关专家5—7人。认定会议对审报认定的品种材料认真审议后,结合田间考察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票数超过与会专家1/2以上的品种,通过专家组审议。品审会办公室对专家组审议的程序、方法等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

第九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认定合格证书,由自治区农业厅公告。

应当认定而未经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不得经营、推广,不得发布广告。

第十条? 国家或区外已审定的品种认定命名时一般延用原名。国外或国内未审定的品种认定命名时与引育种单位(或人员)协商命名。国内选育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命名应由育种家、育种单位、品种权单位或品种认定单位命名。品种命名时,一个品种只能有一个名称,品种一经命名,不能轻易变更。

命名品种时,应遵循品种命名规则。

品种命名规则

1.品种名称由4—6个个汉字或等同的英文字母构成,专业育种单位(或个人)所育品种命名时可用单位(或个人)名称,也可用其它具有本单位或作物典型特征的字词。综合育种单位选育作物种类多,品种命名时应在品种名称中体现该作物特征词。系列品种依次排序。

2.品种名称须通俗化,便于标签使用。

3.不得使用违反社会公德,对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以及过于夸张的词语命名新品种;也不能仅用数字命名新品种;不得用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种的已知名称命名;品种命名也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一条? 认定通过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引进区外的农作物品种,由自治区品审办统一编号、颁发证书。其编号为“蒙认”、“作物简称”、“作物分类”、“年号”、“序号”。如1999年认定的第一个玉米品种为“蒙认玉1999001”。

第十二条? 认定通过后公布的品种名称为其法定名称,各地须统一使用(商品名除外),不得任意更改,否则视为未认定的品种。

第十三条? 自治区品审会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自治区品审会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品审会办公室申请复审。自治区品审会办公室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十四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在生产应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专业委员会或品审会办公室提出终止推广建议,经自治区品审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认定合格证书,并报由自治区农业厅公告。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 认定标准由自治区品审会办公室负责起草。自治区品审会颁布实施。

第六章? 品种试验

第十六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品种鉴定。品种试验的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品审会办公室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十七条? 自治区品审会委托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区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工作。根据各类作物特点和生产需要,制定试验方案,组织安排品种试验,进行年度试验总结。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规范引种,指导全区种子管理、经营、科研、教学等机构的品种引育工作,合理利用资源,避免重复引种,自治区实行引进品种备案制度。从国外引进的品种须向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备案,并按批准的试验方案进行品种试验。从区外引进的品种由所在盟市种子管理站备案,并由盟市种子管理站汇总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管理站。

第七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自治区农作物品审会品种认定和试验经费列入自治区农业厅专项事业费。盟市品种推荐小组的品种审核和试验经费列入盟市农业局专项事业费。

第八章? 罚责

第二十条? 经营、推广应当认定而未经认定通过的品种,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客部门确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向日葵、高粱、甜菜。

非主要作物是除上述规定的主要作物外的其它作物。由自治区农业厅公布的作物目录应为强制性认定作物,未列入作物目录的实行自愿认定。自愿认定的作物品种不受本办法第八章约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自治区农业厅1997年5月9日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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